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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部网讯(记者 辛超)5月初,成都铁路公安局对一起“互殴”案件的认定引发网络关注。成都铁路公安处发布警情通报,认定双方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,对杨某某处500元罚款、对王某某处200元罚款。在此次事件中,“被打还手是互殴还是正当防卫”成为网友热议的焦点。什么是互殴?什么是正当防卫?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?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吉良进行了相关法律解析。
代吉良:
首先,要明确什么是互殴。互殴,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主观上均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,客观上均实施了不法侵害对方的行为,即双方之间相互斗殴的行为。
其次,要明确什么是正当防卫。正当防卫,即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,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。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
成立正当防卫应具备基本的条件有:起因条件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、时机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、主观条件即具备防卫意图、对象条件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、限度条件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。
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,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,不承担民事责任。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,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,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。
如何区分互殴和正当防卫?
最高检和公安部印发的《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》第(九)条的规定:“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。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,综合考察案发起因、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、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、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、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,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。因琐事发生争执,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,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,或者一方先动手,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,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,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。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,借机伤害对方的,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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