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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“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”是税务执法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。这里的事实指的就是证据。没有证据的税务执法,就成了无源之水,无本之木的空中楼阁。
所谓的证据就是指税务机关中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取得的材料,是认定税收案件事实的基础和依据。税务执法证据有合法性,真实性,关联性三个特征。
1、证据的合法性。是指证据的收集调查必须符合法定程序,取得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,在税务稽查实施中,证据的合法性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:
一是证据的主体合法,既要求提供证据的主体符合法律的要求,比如,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,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。
二是取得证据程序方式要合法。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程序和方式。严重违反程序收集的证据,以及以利用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,如已偷拍,透露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,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。
三是证据的形式要合法。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,比如,鉴定意见。要求写明参加鉴定人的姓名,职业,参加鉴定人的签名,并加盖鉴定机关的印章等。如果鉴定意见不明确或内容不完整,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。
2、证据的真实性。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,客观真实反映或记载案件事实。税务稽查证据的真实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:
一是证据形成的原因。比如,企业多列支出的目的是为了业绩,还是为了少交税款。
二是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;
三是证据是否为原件、原物,复印件、复制件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。比如,原件,原物保存单位和个人签证签章认可,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复制件或复制品,就不能作为定案证据。
四是提供证据的人,或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。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,或其他亲密关系的证人,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,或者与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,所做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就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。
3、证据的关联性。关联性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本身具有内在的联系。即直接或间接的证明案件事实形成的条件,发生的原因或形成的结果。比如,不能以企业以前年度未按期申报的税收违法行为,来证明企业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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